2025-02-21 08:13:31 | 大学科目网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底前将该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于5月10日前完成对省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两部分构成。
所有招生院校体育类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按规定全省统一划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排序出档。
本科提前批招生的省内院校音乐、美术专业和非提前批(含本、专科)招生的院校艺术专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按规定全省统一划定,录取时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排序出档。
本、专科提前批外省院校艺术专业的招生,其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高校确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我省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其中,本科艺术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我省本科二批文、理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划定[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13所院校(专业)可自主划定该校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专科艺术专业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为我省划定的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文化控制分数线的最低分。
没有取得艺术类专业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不能录取到艺术类专业。 外省高校(不包含民办本科院校和除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以外的独立学院)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其中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13所院校(专业),由省教育考试院于7月1日前将达到相关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等信息,传送至第一志愿高校,由高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月7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其他外省高校艺术专业招生,由省教育考试院依据教育部有关要求、高校招生章程确定的排序规则和考生志愿,将报考该校的合格考生排序后,按高校确认的排序顺序、招生计划和投档比例投档(未做分省计划的,按高校要求和我省有关规定投档),再由招生院校在所投档的考生中,按该校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此类院校招生办法执行的13所院校的专科艺术专业安排在专科提前批录取。省教育考试院于8月10日前将达到相关要求的所有考生文化成绩等信息,传送至第一志愿高校,由高校按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8月12日前将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自主选拔招生和艺术特长生招生,按对应志愿和高校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档后由高校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单独招生、省内高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的招生,按高校提出的合格生源投档录取。其中,自主选拔招生、艺术特长生录取安排在本科一批正式投档前进行。高水平运动员必须通过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项测试(省体育竞赛优胜者测试未涉及的项目、由高校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除外),测试合格标准与省体育竞赛优胜者合格标准相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其它计划(含机动计划、定向就业计划等)均实行按志愿投档录取办法,即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校调档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投档时,平行志愿将先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遇到多名考生同分时,分别按语、数、外三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考生填报的学校顺序出档。各科类投档数量按其计划数与投档比例乘积的整数(按四舍五入法取整)计算。
对高考文化科目(指语文、数学(文)、数学(理)、英语、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六科)的单科成绩位于全省前万分之一的三本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考生[指考生的高考成绩(含优惠分)达到本科三批(B)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且其某一科目的成绩位于该科目报考人数的前万分之一(按四舍五入办法取整)以内的(含最后一名的同分考生)],增加一次投档机会。其中上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在本科一批平行志愿投档前,按专设志愿提前投档一次,上其他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提高一个批次按专设志愿提前投档一次,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外省高校录取单科成绩优秀考生不得占用预分计划,所需的计划由高校从预留的机动计划中解决;省属高校可以使用机动计划或预分计划录取单科成绩优秀考生。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由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该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我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对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实行监督,查处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所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含计划调整和投档比例的确定)、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省今年继续实行平行志愿结构,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在相应批次正式录取24小时以前,将投档比例和拟在我省增加的招生计划调整到位。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我省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该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或在录取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第一类:奖励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可以加15分。
(2)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20分。
(3)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20分。
(4)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厅规定),可以加20分。
(5)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6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厅规定),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20分。
(6)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市州级综合性运动会获个人项目前3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运动项目必须符合我厅规定),在报考当年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10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和省内高校体育特长生不能享受以上(4)、(5)、(6)项优惠加分。
(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
第二类:照顾性降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分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8)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城镇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9)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降低10分。
(10)烈士子女可以降低20分。
第三类:特殊情况降分(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11) 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按考生定向就业志愿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定向志愿补充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完不成的,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定向招生的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学。
(12) 农林、航海、地矿等外省本科院校以及在湘高校(含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在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降分投档以考生填报的最后一次征集志愿为依据(本科提前批航海类专业降分投档以考生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为依据)。
(13)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省内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特殊专业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不满额时,可适当降分补充投档,降分投档在第二次征集志愿投档时进行,最大降分幅度不超过30分(降分投档以考生第二次高职专科批征集志愿为依据)。特殊专业招生须将其招生计划单列,在录取过程中不能追加计划,录取到特殊专业的考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中央部委属和外省属高校民族预科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区)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省属高校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高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报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必须通过少数民族资格审查。定向西藏就业计划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校民族预科班招生,可在学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下80分以内按考生预科班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高校民族班及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可在高校所在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下4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我省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公示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县(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县(市)、该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该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该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省教育厅授权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告知省教育考试院。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教育考试院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 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 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我省过去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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